學校(含公立及私立學校)已改由XCA簽發憑證,請向XCA申請憑證。
國防部所屬軍事學校仍由GCA簽發憑證,請向GCA申請憑證。
內政部所屬警察學校仍由GCA簽發憑證,請向GCA申請憑證。
部會因特殊目的所設立的學校,例如僑委會所設立的「中華函授學校」,這些部會直接設立的學校歸由GCA負責簽發憑證,簽發的憑證為政府機關(構)憑證,而不是由XCA簽發學校憑證。國防部所設立的軍事學校、內政部所設立的警察學校及其他部會特殊目的所設立的學校,雖然都具有學校之名,也兼受教育部指導,但是這些學校依據相關組織條例或教育條例,是直屬於這些部會的附屬機關(構),因此歸由GCA負責簽發政府機關(構)憑證,而不是由XCA簽發學校憑證。
外國僑民學校可申請XCA憑證。
公私立幼兒園之管理法規是幼稚教育法,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請向XCA申請憑證。
外商在臺代表辦事處、外國駐臺經濟文化商務辦事處可申請XCA憑證。其中外商在臺代表辦事處為配合勞健保系統註冊使用,憑證管理中心會於組織主體名稱後加註(在臺辦事處)之字樣。
目前XCA沒有對各組織或團體發放其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若為組織團體內部應用所需,可選用現有免費或商用軟體產製伺服器應用軟體金鑰對與簽發所需憑證。或使用民間CA所簽發之伺服器應用軟體憑證。